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国科大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学校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本科部请假,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本科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本科部按照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对学生身份信息、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不合格的,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有如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科大学生待遇: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科部审核和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自主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新生应向本科部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除按前述要求外,在申请入学时还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核实并在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第七条 未按时报到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科部提出、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在缴纳当年学费、住宿费后进行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缓交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因事或因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向本科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暂缓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1.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3.休学期满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4.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九条 我校本科学制为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条 学生在学制内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在学制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应于预计毕业年的3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应于正常学制毕业年份的5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核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校真实、完整地记录学生学业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1.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以及补缓考等,参照本科生课程学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学生在学期间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3.学校对在学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本科部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与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5.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6.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者,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具体要求按本科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8周以上的;
2.一学期内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生该学期选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六条 本科部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手续,要求学生离校。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本科部提交申请,附个人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学校审批,审批同意后,学生须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科部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复学后,学生跟随下一个年级进行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国科大学习或者不适应国科大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8学分(含)(已补考或重修且及格的课程不计入)时,予以学业预警处理,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已补考或重修且及格的课程不计入)时,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予以退学: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连续10个工作日,且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退学,需向本科部提交申请,附个人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报学校审批。
学校做出退学处理的,以及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本科部提出,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
退学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等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85%(含)及以上的,准予结业。学校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学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返校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于应退学的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学校颁发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校发本科字〔2014〕7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