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和科研创新素质测评成绩四个部分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7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科研创新素质测评成绩×10%。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在本学年内所修的全部主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学习成绩以教务系统提供的学年成绩单为准。
二、基础性素质测评
基础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心健康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部分、身心健康素质部分各占30分(由班级全体成员通过民主测评的方式产生),日常行为规范部分占40分(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依据记实结果进行相应扣减后得出)。
“日常行为规范”减分项包括:课堂纪律、宿舍管理、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四部分内容,每项10分。减分项测评方法为“记实”,对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进行记录。
课堂纪律是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考察,主要从学生是否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等方面进行认定。本科部不定期了解学生上课情况,进行课堂秩序情况记录。
宿舍管理是对学生宿舍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宿舍卫生情况、学生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认定。学生处、园区管理部、本科部定期到宿舍检查,掌握宿舍情况。如出现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校人员等违规违纪行为,该项扣10分。
集体活动是对学生参与各项校园文化活动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参与活动表现等方面进行认定。班委针对各项集体活动对全班学生进行考勤,记录学生参与情况。
体育锻炼是对学生身体素质情况的考察,主要以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学生体育达标测试成绩由体育教研室反馈本科部。
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基础性素质测评部分为零分。
三、发展性素质测评
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体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创造性、实践性和个性发展方面的素质,主要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为主要测评依据,该项成绩满分为100分。
(一)社会实践
1.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学校及本科部所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在当年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给予相应加分。
2.志愿服务活动
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学校及本科部表彰的,在当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加分。
(二)社会工作
1.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包括团总支干部、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及团支部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干部考核合格给予加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如果被评为国家级、省(市)级、校级及本科部优秀学生干部,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额外加分。
2.社团活动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学校及本科部表彰的,在当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加分。
(三)体育类特长
学生参加本科部、校级及以上体育赛事,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中取得名次,在当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加分。
(四)文艺类特长
学生参加本科部、校级及以上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中取得名次,在当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加分。
(五)额外特殊加分项目
其它未涵盖的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酌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20分。
四、科研创新素质测评
有效科研创新成果认定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的且署名中体现“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成果,该项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
(一)科技、学术类竞赛
学生参加由本科部及学校组织参加或认定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竞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校级荣誉称号的,在当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加分。
(二)发明创造
学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当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加分。
(三)科研学术论文
学生在国内外高水平刊物上发表文章,经由学业导师认定,在当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加分。
(四)人文、知识类竞赛
参加本科部及学校统一组织或认定的各级各类人文、知识竞赛,获得国家级、省(市)级、校级荣誉称号的,在当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加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本科部组织实施。成立以本科部主任为组长,学生处老师、青年班主任、辅导员、教学主管、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条 本科部应在遵循本办法明确的评定原则、程序以及加减分标准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生专业选择等因素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本科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测评工作。青年班主任为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协助完成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3-5人)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学生代表应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
第四章 测评流程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专业排名、本科部审核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完成。
根据班级每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和科研创新素质测评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及所获得的荣誉或奖励得出。青年班主任对基础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和科研创新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
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专业排名。
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本科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若学生对测评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本科部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主管校长对本科部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