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资助管理办法

  • 商美
  • 日期:2023-03-26
  • 7845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学校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评审机构

  第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开展资助工作,审批本科生各类资助评审结果。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本科部及本科教育教学相关院系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本科部设立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评审工作小组由本科部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

第二章  资助体系

  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建立了以助学金、“绿色通道”、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

  第三条 助学金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助学金和社会赞助助学金三大类。

  (一)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资助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下达。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3000 元。

  (二)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助学金共分为四个档次: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 10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四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三)社会赞助助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与国科大签订相关协议并捐资设立的。社会类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评选条件、评选时间和流程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四条 绿色通道

  学校对本科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即本科新生采取先入学报到,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的入学方式,保证全部新生顺利入学。绿色通道同时也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发放“爱心礼包”。

  第五条 勤工助学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酬金标准一般为20元/小时,或由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了学生紧急救助基金,向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注册在学学生提供及时的帮助,帮助学生渡过难关,安心学业。具体工作开展依据救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是针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施的资助措施。

  第八条 学费减免对象:

  1. 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 家庭经济困难且确实无法筹集学费的学生;
  3. 其他国家文件规定或学校规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科生;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资助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 不能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或对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
  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4. 其他应取消资助资格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资助。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资助评审工作一般在秋季学期9月份集中开展,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按照各类资助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评审

  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各类资助的具体评选办法进行初评,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公示

  初评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的结果应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对资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六条 如学生对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报校长批准,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各类助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八条 办法未尽事宜,由本科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