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本科字[2021]1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完善本科课程助教的管理运行机制,规范本科课程助教管理,充分发挥助教的教学辅助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科课程助教按照“按需设岗、职责明确、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由本科部、学院(系)和课程主讲教师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规范助教岗位的设置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服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第三章 助教岗位设置
第三条 助教岗位由学院(系)针对本科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开设情况,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并综合考虑学科特点、课程类别、班级规模等进行设置。
第四条 原则上,数、理和计算机类等公共必修课,专业类理论课程满10人可设助教岗位,助教岗位数参照以下标准设置:
1.选课人数10-39人,可设助教1名;
2.选课人数40-69人,可设助教2名;
3.选课人数70-99人,可设助教3名。
第五条 实验课程满足开课条件可设助教岗位,助教岗位数参照以下标准设置:
1.选课人数5-19人,可设助教1名;
2.选课人数20-39人,可设助教2名。
第六条 课程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标准增设助教岗位的,各学院(系)可在必要时自筹经费增设助教岗位。学院(系)自筹经费增设的助教岗位的工作职责、聘任、管理、考核等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设置助教岗位时,须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及拟聘助教的任职条件等。
第四章 助教任职条件
第八条 本科数、理和计算机类等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类课程的助教,原则上应为本校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或拥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外语、人文类公共课助教,硕士研究生可申请;特别优秀的高年级本科生,可申请本科低年级课程的助教。
第九条 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
第十条 具备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专业素养,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其中,研究生须具有相关学科背景;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申请担任低年级课程助教的,应修读过该门课程,且成绩优秀。
第十一条 学有余力,或工作之余有充足时间,能够按要求完成助教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担任助教:
1.曾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2.此前担任助教时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担任助教期间因个人工作失误,被取消助教资格者;
3.申请者为研究生,前一学期修读课程有不及格者;
4.申请者为高年级本科生,已修读本科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五章 助教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助教的基本职责:
1.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教学内容和方式,协助处理教学过程中有关问题等。因特殊情况不能到课,需征得主讲教师的同意,并向开课学院(系)报备;
2.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讲授习题课,组织答疑、辅导和讨论等;
3.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协助批改作业,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平时作业记录,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学生学习中的典型问题;
4.协助监考和阅卷工作;
5.按时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助教的基本职责:
1.认真做好实验课前的预习和准备工作;
2.指导实验,及时纠正不当的操作行为;
3.按照主讲教师要求批改实验报告;
4.按照主讲教师要求,组织答疑、讨论和课程总结等教学活动;
5.完成实验课教师布置的与实验教学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助教不得承担课堂主讲任务,不负责选定课程内容、习题、编写考题和确定学生最终成绩等。
第六章 助教的聘任
第十六条 助教的聘任程序:
1.开课学院(系)组织助教的选聘,可以采取学院(系)公开招聘或主讲教师推荐、学院(系)审核等方式,并在上一学期期末确定助教推荐名单。
2.新学期开学确定选课人数之后,由本科部会同学院核定各门课程助教设置情况,完成助教聘任程序。
3.本科课程助教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
第七章 助教管理
第十七条 助教上岗前,须参加本科部组织的岗位培训。开课学院(系)结合课程需要,另行组织专业方面的指导与培训。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在助教上岗前,应与其进行必要的沟通,使其全面了解课程的目标、内容、要求、选课学生情况以及工作职责,并及时检查助教工作的完成情况。在第一堂课上,主讲教师应向选课学生介绍助教及其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主讲教师对课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并对助教的工作予以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开课学院(系)负责本学院(系)所开设课程的助教聘用、管理、每月津贴统计申报,以及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助教因本人失职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助教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者,可由主讲教师提出,予以解聘:
1.无故缺课2次者;
2.不能完成工作职责者;
3.学生普遍表示不满者。
第八章 助教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主讲教师应在授课过程中开展对助教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及时了解学生对助教工作的意见,督促助教调整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开课学院(系)须在学期中及时了解和检查助教工作情况,在学期末对助教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组织填写助教岗位考评表,报本科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科部对助教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章 助教津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科部负责制定本科助教津贴标准,并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助教津贴分为基本津贴和习题课授课津贴两部分,其中基本津贴按照主讲教师授课学时核算发放数额,习题课授课津贴按照实际讲授习题课学时核算发放数额。
第二十八条 助教津贴发放实行过程管理,每个月上旬发放上个月的助教津贴。本科部核准助教津贴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九条 学院(系)自筹经费增设助教岗位的,增设助教岗位的津贴可参考本科部制定的本科助教津贴标准执行,由学院(系)核准发放。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