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是我校本科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是拓展本科生国际视野的重要举措,在保证出国(境)交流学生质量、维护学校良好的国际形象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力争各年级派出本科生数量不少于学生总数的50%。
2.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工作。
3.每位本科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中长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活动。
二、申请条件
本科生申请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3.提交申请时注册修读的全部课程(含主修、次修或辅修学位课程)及格并获得学分,且成绩优良。
4.按教学计划修满已完成学期的学分数。
5.具备相应的语言基础。
6.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能圆满完成境外交流学习任务。
7.申请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的专业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8.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
9.符合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申请与选拔程序
(一)本科生出国访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访学办”)向学生公布各交流项目的申请及选拔安排。
(二)学生向访学办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
2.官方英文成绩单
3.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4.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5.其他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三)访学办根据接收院校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资料报送对方院校,或组织专家面试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确定拟派出名单。境外合作院校若要求单独面试,则另行组织面试。最终录取结果由境外合作院校确定。
(四)境外合作院校确定录取名单后,如果出现入选学生因特殊原因放弃入选项目的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访学办根据面试情况等,向境外合作院校推荐增补候选人。
四、费用
学生赴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承担,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交流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依然为我校在籍学生。
(二)已经被相关境外合作院校录取的学生,出境前出现修读课程(含主修、次修或辅修学位课程)不及格情况者,取消其交流资格。
(三)已被相关境外合作院校录取的,无特殊原因,不得无故放弃,不得申请新的交流项目。
(四)学生需在离校前办理访学离校手续,签署《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项目责任书》,并提交至访学办备案。
(五)境外合作院校学期结束(以对方院校校历为准)后,正常情况下学生应立即回国,回国一周内(假期顺延) 返校,并向访学办报到。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交返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插入原专业学习。
(七)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校。若学生在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八)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接收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接收院校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记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学籍档案。
(九)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要言行雅正,注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国际形象,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学生在外学习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我校规章制度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我校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十)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每月15日前均应向访学办汇报学习情况。
(十一)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如有所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则相关课程学费的50%由学生个人承担,同时取消参加公派留学、公助留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取消当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十二)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参加我校所在专业(班级)的毕业论文(设计)准备、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
六、附则
本细则由本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实施细则(试行)》(校发本科字[2017]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