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 李瑞
  • 日期: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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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与指导,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团委登记在册的,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兴趣,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深化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完善自我管理。

3、发挥凝聚青年、丰富校园文化、培育和传承大学精神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  社团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的领导,由团委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会下设社团中心协助团委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团委的统一调配下开展大型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成员应当是中国科学院大学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团委。

第八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五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规范固定的活动场所;

4、有规范的章程;

5、学生杜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备案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所在校区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六十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六十天内,团委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其间具体的考察办法由团委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科学研究、锻炼身体、社会服务、艺术修养方面组织成立社团。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社、团长,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团委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七天内向团委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七天内报团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违背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  社团提出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团委每年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选拔出年度“十佳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团委制定。

第三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规定、团委的有关规定和指导;

3、财务制度混乱,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的;

5、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七章  社团的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可以通过申请经费、缴纳会费、接受奖励或社会赞助等形式获得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须接受团委的统一指导和监督,进行自主管理。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应当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社团组织活动中的各种票据应该由社团负责人保管,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团委。

第三十九条  社团的其它自收自支的票据由社团负责人掌握,提交总结时向团委提供财务情况报表备案。

第四十条  社团在组织活动前应做好活动的预算,然后提出活动的组织申请。

第四十一条  团委支持各个社团向社会寻求赞助,但是不能损害学校的形象。赞助的经费情况各个社团应向团委提供财务报表,经费的具体使用应该征得团委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社团组织活动后,认真做好活动的总结及决算报告,凭相关票据以及活动前的预算在团委报销。

第四十三条  社团资产为学校固定资产,须放在团委指定地点统一保存保管。

第四十四条  社团资产不得外借或私人使用,如有损坏须及时上报团委,统一维修。

 

第八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团委作为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团聘请校内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4、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对社团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社团每年注册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各社团应该向团委提供相关的注册文档,包括章程、组织情况、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社团应该取消其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登记截止期前七天向团委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十七条  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七天提交活动策划报团委审批。涉及与校外交流活动的,包括与其他高校、社会单位交流或邀请校外人士来校参加活动的,须在策划中重点说明活动的流程、内容以及校外人士的数量及基本情况。

第四十八条  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创办内部刊物须经团委审查通过。

第四十九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健康积极;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规定;

3、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4、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5、有确定的指导老师;

6、有健全的编辑机构。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社团会员;

7、讲求严谨的学风,注意思想性。

第五十条 社团在学期结束前,应向团委提交活动总结。 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本学期活动总结,配以相应图片及其它支撑材料;

2、本学期经费使用情况、详细账目及其在社团内部公开透明情况;

3、社团主要负责人(含社长、副社长及其他部门负责人)自我考评材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